
近日,男子刘某因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,导致他人受伤,被依法行政拘留。

经查,刘某长期存在遛狗不拴绳、不为犬只佩戴嘴套等问题。2025年以来,其因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,先后被薛阁派出所依法予以警告、罚款等行政处罚,但两次处罚均未使其引以为戒。
此次,刘某在重点管理区内携其饲养的杜宾犬外出时,未按规定为犬只佩戴嘴套,致使该犬伤人,其行为已违反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以及禁养犬管理、携犬外出等相关规定。10月12日,刘某因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致人受伤,被依法行政拘留七日;涉事杜宾犬已移交城管部门收容处置。

法规链接
犬不拴绳、犬只伤人将面临哪些处罚?
一、遛犬不拴绳。携犬外出未束牵引绳(链),或牵引绳(链)长度超过1.5米的,处警告;警告后不改正,或放任动物恐吓他人的,处一千元以下罚款。
二、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致使动物伤害他人。处一千元以下罚款;情节较重的,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。
三、违规饲养禁养犬只。个人违规饲养、繁殖、销售禁养犬只的,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;逾期不改正的,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。
四、犬只伤人后的义务。犬只伤害他人的,养犬人应立即将受害者送至医疗卫生机构诊治和防疫,并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。
警方提醒
养犬是权利,更是责任。外出遛犬务必拴绳,牵引绳长度不得超过1.5米,主动避让老人、儿童、孕妇等人群,及时制止犬只吠叫、追逐、扑咬等行为。
特别提醒:重点管理区(北外环以南、古井大道以东、亳芜大道以北、木兰大道以西形成的合围区域,木兰大道北段不通路段以京九铁路为界)严禁饲养杜宾犬、藏獒、罗威纳犬、德国牧羊犬等23种禁养犬只。饲养禁养犬只不仅面临行政处罚,一旦发生伤人事件,还将面临行政拘留等法律后果。对屡教不改、造成后果的,公安机关将依法严肃处理,绝不姑息。
请广大养犬市民引以为戒,自觉遵守《亳州市养犬管理办法》,依法办理养犬登记,定期接种狂犬疫苗,共同维护安全、安静、和谐的居住环境。













